2014《稅法》答疑精選: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務行政法制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好: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是什么意思啊?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一類是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做出的實質性的行為,例如,征稅行為、處罰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是指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納稅人只能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抽象稅務行政行為不可訴,但是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所依據的規定的審查申請,這些規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含規章。 因此,對于抽象稅務行政行為而言,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申請對規定的審查,但不能對該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在提起行政訴訟時要求一并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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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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