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偶然所得的計稅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偶然所得的計稅。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三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的重點,能力等級3。
【內容導航】:
(一)偶然所得的計稅
【高頻考點】:偶然所得的計稅
包括個人偶然得獎、中獎取得的所得。
1.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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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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