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三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是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考點,考生務必掌握。
【內容導航】: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高頻考點】: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首先,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要明確工資薪金的來源地與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異的。其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我國對其實施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隨著其居住時間的增長而擴大。
【歸納與說明】(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我國對其實施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隨著其居住時間的增長而擴大。從不足90天(協定期間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隨時間段的增長,應稅所得來源的范圍不斷擴大。具體規則如下圖: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或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過90天(協定183天)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超過90天(協定183天)不超過1年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超過1年不超過5年 |
居民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
5年以上的 |
在我國納稅 |
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計稅公式,更好體現了非居民納稅人的來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國納稅的原則。明確了境內所得與境外所得在計算上的劃分方法。
(2)高管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我國境內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實際居住在境內或境外,均在我國申報納稅。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規定的時間衡量是否在我國納稅。——職務期間不論履職地點是在境內境外,在境內工作職責的所得應在我國納稅。在境外為履行在我國工作職責的所得也應在我國納稅。
(3)上述個人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應進行推算,步驟如下:
①按日工資和當月天數推算成月工資;
②按月工資計算全月稅款水平;
③將全月稅款水平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實際天數應納的稅款。
對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持續運用問題(P392):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5年期限的具體計算: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關于個人在華居住滿5年以后納稅義務的確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境內的機構、場所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申報繳納稅款”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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