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內容導航】: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一)基本管理原則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按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際資產損失的扣除:
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經批準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法定資產損失的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二)申報管理
企業資產損失實行清單和專項相結合的申報管理制度。
1.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清單申報方式下,列舉的損失一般都是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發生的,損失情況簡單并且業務量大。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視同正常)
專項申報的范圍及要求:
清單申報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2.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管理
分支機構“雙重申報”——在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情況下,分支機構既要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應當向總機構上報;
總機構匯總申報——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額等實際情況。分支機構上報總機構的資產損失,再由總機構以清單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扣除。
(三)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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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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