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四章營業稅第四節應納稅額計算與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考生注意區分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容易出客觀題。
【內容導航】:
(一)、(三)兼營的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二)混合銷售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高頻考點】: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三)兼營的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歸納】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原則:
兼營同稅種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稅率從高。
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核定納稅。
(二)混合銷售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
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處理規則(一般)——按照主營業務的稅種性質確定適用的稅種。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殊處理規則(列舉)——按照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納稅的原則處理(與兼營原則相同)。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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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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