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一般收入的確認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一般收入的確認。
【內容導航】:
一般收入的確認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一般收入的確認
1.銷售貨物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測量;②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③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3.轉讓財產收入
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P284新增:混合性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自2013年9月1日起,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5個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照債權性投資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5個條件是: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
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上述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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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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