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內容導航】:
(一)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五節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關于當期銷項稅的當期,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呼應。
關于當期進項稅額的“當期”是重要的時間概念,有必備的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因客觀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其取得的票證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進項稅抵扣時限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現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一個稽核期。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后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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