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預習知識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預習知識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內容導航】: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四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P114-115允許扣稅的項目
對扣稅規則的理解:
1.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從大類上看不包括酒類、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方法記憶允許抵扣的項目;
2.允許扣稅的只涉及同一稅目中的購入應稅消費品的連續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
3.按生產領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稅的購進扣稅;
4.需自行計算抵扣。允許扣稅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5.在零售環節納稅的金銀(2003年5月1日起含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飾品不得抵扣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扣稅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買價是指發票上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扣稅計算公式中“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的計算目的是算出生產領用量,計算方法用的是類似會計“實地盤存制”的倒軋的方法。
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關于珠寶首飾抵扣消費稅與不得抵扣消費稅的案例:
某首飾廠外購1000顆經過其他首飾廠加工的珊瑚珠之后的業務如下: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可抵稅的項目有11項,與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范圍相同。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或其他化工產品,允許抵扣的已納稅額公式具有特殊性。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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