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節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內容導航】:
(一)投資資產的成本
(二)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方法
(三)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
【高頻考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投資資產的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購買價款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相關稅費
(二)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三)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歸納: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涉稅核心規則
√區分投資持有收益與投資轉讓收益;
√被投資企業不能轉嫁虧損;投資企業不能用權益法核算投資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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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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