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虧損彌補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虧損彌補。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虧損彌補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
【高頻考點】:虧損彌補
1.可彌補的虧損是稅法口徑——應納稅所得額的負數。
核心規定歸納:五年延續補虧;不能內補外。
2.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3.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新增)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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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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