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豁免核準的情形_2020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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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發行或轉讓活動中,可以豁免向證監會申請核準的是( )。
A.因向公司核心員工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累計達到220人,但在1個月內降至195人
B.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發行后股東預計達到195人
C.股東累計已達195人的公司擬公開轉讓股份
D.公司獲得定向發行核準后第13個月,擬使用未完成的核準額度繼續發行
【答案】 ABC
【解析】(1)本題為2015年多項選擇題。(2)選項A: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但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3)選項B: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股轉系統自律管理。(4)選項C: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審查。(5)選項D: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但應當在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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