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_2020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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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王某、張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資180萬元,于2016年8月成立綠園商貿中心(普通合伙)。就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協議未作特別約定。2017年9月,鑒于王某、張某業務能力不足,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王某不再享有對外簽約權,而張某的對外簽約權僅限于每筆交易額3萬元以下。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因違反合伙人平等原則,剝奪王某對外簽約權的決議應為無效
B.王某可以此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張賠償其損失
C.張某此后對外簽約的標的額超過3萬元時,合同對合伙企業無效
D.對張某的簽約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 D
【解析】(1)選項AB: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參考教材P140)。(2)選項CD: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參考教材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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