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_2019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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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張、王、李、趙各出資1/4,設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也未對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有關的事項作出約定。酒吧開業半年后,張某在經營理念上與其他合伙人沖突,遂產生退出想法。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可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趙某、李某
B.張某可經王某、趙某同意后,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劉某
C.張某可主張發生了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合伙人要求立即退伙
D.張某可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答案】D
【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2)選項B: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選項C:“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是協議退伙的情形之一,在本題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不適用協議退伙;(4)選項D: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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