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買賣合同
人生最重要的不只是選擇,還有努力拼搏的過程。過程努力了,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都無愧于心。2019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大家加油!
【單選】
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須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答案】B
【解析】(1)選項ABD: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予以答復,視為解除合同,但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2)選項C:只有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乙公司才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
雖然我們無法改變人生,但是可以通過努力讓生活變得更加有意義,不虛度光陰,努力過好每一天。東奧小編會為考生持續更新注會考試習題,堅持練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