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貨物用于目標脫貧捐贈的稅務處理,內附CPA稅法考前提示及答疑
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部分地區將分為兩個批次進行。第一批次的考試時間為10月11日,第二批次的考試時間為10月17日。東奧名師劉穎為大家整理了自產貨物用于目標脫貧捐贈的稅務處理及考前溫馨提示,并解答了一些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一起來和小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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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脫貧的優惠政策導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交織,一些納稅調整具有特殊性,這個是很現實的問題。對于這類問題,需要分步驟梳理。這類問題的正確解答需要建立在政策原理的基礎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1.免征增值稅的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該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須做進項稅額轉出。
2.實物捐贈從所得稅角度看分解為兩個行為:第一個行為是視同銷售貨物,需要確定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第二個行為是看做將銷售公允價格金額用于捐贈(而不是賬面成本金額),以確定捐贈成本。(提示:稅法的實物投資、實物抵債、實物捐贈均用此分解為兩個行為的政策思路,這是很重要的政策原理依據)
假定1:某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捐贈,成本80萬元;外購比例60%;市場公允價100萬元。規模較大企業的會計處理:
計算轉出的增值稅=80×60% ×13%=6.24(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86.24萬元
貸:產成品 80 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24萬元
所得稅納稅調整工作底稿:
稅法視同銷售行為調整所得: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80萬元,導致調增所得20萬元;
稅法口徑的捐贈成本調整所得:稅法口徑的捐贈成本為視同銷售公允價格和增值稅免稅優惠產生的不能抵扣的進項稅的合計數,稅法口徑的捐贈成本為100+6.24=106.24萬元,稅法口徑的捐贈成本高于會計賬面值20萬元,即106.24-86.24=20萬元,在納稅申報表“其他”項記錄調整,導致須調減所得20萬元
納稅調整的結果:納稅調整正負相抵(+20-20)為0,稅法口徑的106.24萬捐贈成本全額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假定2:上述捐贈發生在中小企業,企業采用與稅法相同的會計處理:
計算轉出的增值稅=80×60% ×13%=6.24(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06.24萬元
貸:銷售收入 100 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24萬元
借:銷售成本 80萬元
貸:產成品 80萬元
則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做任何納稅調整,稅法口徑的106.24萬捐贈成本全額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歸納】上述兩類企業納稅調整結果一致,符合稅法公平原則。
上述對自產貨物用于目標脫貧的稅務處理進行了分析,外購貨物用于目標脫貧的處理就簡單多了。
備考稅法的考生是否熟悉了注會考試機考系統?機考答題和紙筆作答的感受完全不同,一定在考前體驗一下,免得不適應。考生們是否準備了符合規定的計算器(封面是可用的計算器類型)?準考證要打印兩份以上放在可隨身攜帶并方便取出的兩處以上的地方,如去考試時帶動書包、錢包,以防止出現丟失和污損影響進考場的情況發生。
關于知識點復習,近些天還可以做一些練習題和成套模擬題。劉穎老師也在這里提示幾個大稅種中命題機率比較高的部分知識點:
NO.1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征稅范圍具體規定、境內與境外;視同銷售的具體運用;增值稅基本稅率與兩檔低稅率的適用規則;增值稅征收率的使用規則;差額確定銷售額的情形;視同銷售同類價格的確定;視同銷售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及運用;增值稅的代扣代繳;憑票抵扣進項稅的票據及抵扣;農產品收購計算抵扣進項稅的基本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的扣除率及加扣比率;煙葉收購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農產品核定抵扣進項稅的行業和扣除率;橋閘通行費、境內旅客運輸服務等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處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及運用;進項稅額轉出的四種方法;當期進項稅與應抵扣進項稅的口徑;進項稅加計扣除的行業、比例和計算過程;留抵退稅的基本規則;簡易計稅方法的運用;建筑服務、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轉讓預繳稅款與申報應納稅款的計算;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的計算以及與后續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的關系;免抵退稅和免退稅基本計算;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NO.2消費稅
消費稅納稅環節及與增值稅的關系;征稅項目子目的包含與不包含;消費稅計稅依據中的同類平均價與換投抵最高價的應用;消費稅征稅數量的規定;移送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計稅;白酒的品牌使用費與最低計稅價格;卷煙生產環節核定價格;卷煙的雙環節計稅;超豪華小汽車雙環節計稅;自產自用計稅規則;自產自用的計稅價格確定;委托加工的條件、納稅人;委托加工的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計算;委托加工收回后加價出售和連續加工的計稅和扣稅;未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懲處;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消費稅的扣稅規則;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NO.3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所得發生地規則;非居民在我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得計稅與適用稅率;預提稅的所得范圍與適用稅率、稅額計算;利潤總額的基本計算;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的稅金;損失的確認;工資的范圍;與工資相關三項費用的比例限度與基數限制;招待費限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范圍和限度;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會計與稅法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扣除項目;職工教育經費、廣宣費、公益性捐贈跨年結轉的計算步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項目;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和一次性扣除的標準、扣除時點;長期待攤費用范圍和扣除;虧損彌補的一般規定、特殊年限規定;核定應稅所得及計稅;境外分支機構虧損的處理及非實際虧損額;企業重組稅務處理的一般處理規則和特殊處理;境外所得稅的直接負擔與間接負擔、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饒讓抵免的處理;境外稅后所得還原稅前的方法和范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的落點、計算、沖突;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
NO.4個人所得稅
各項所得內涵的差異;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劃分標準;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所得計稅方法的異同;各項所得對應使用哪個稅率表;預扣率的適用情況;居民綜合所得的各項扣除標準、預扣預繳計算和匯算清繳;年終獎、解除勞動關系、股權激勵、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傭金、海員等所得的計稅規則;無住所個人的基本計稅規則;經營所得的范圍、主要扣除規定、承包承租所得與企業所得稅的銜接;各項分類所得的具體內容和計稅規則。主要優惠政策;公益捐贈票據與扣除的政策規定;全員全額扣繳范圍;年終匯算清繳時間和資料。
1.計算題中,把13%寫成0.13會扣分嗎?把(1+9%)寫成1.09會扣分嗎?
回答:不會扣分。
2.主觀題可以只寫答案不列算式嗎
回答:不可以!在一般情況下,列式和答案都正確時才能得分。
3.我看輕一和和老師課程講解上,主觀題列了式子、答案,還寫了文字說明,考試也要寫這些說明嗎?
回答:看題目要求,要求你寫說明就寫,不要求你寫說明就不寫。輕一和講義中寫說明是為了方便不聽課但只看書和講義的考生理解公式處理的內容。
4.歷年真題需成套做幾年的?
回答:稅法變化太大,歷年真題政策變化太大或政策導致題目條件不完備,答案多有變化。建議做輕一上更新過答案的真題,我的真題速刷班和主觀題集訓里的歷年真題也比較經典。
5.老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稅法考試中題目沒有明確指出萬元和元的區別,答案中有的以萬元為單位有的以元為單位,元和萬元的答案是有區別的,考試時我該如何選擇?
回答:看題目是否明確要求了貨幣單位,如果題目沒有明確要求,看題干條件給出主要數據使用的單位。如果題干主要數據貨幣單位混用,你用什么貨幣單位都不會被扣分。
6.考試時不算合計數會扣分嗎?
回答:如果題目要求算合計,你沒算就會被扣分。
7.若分項列式或混合列式計算,可能由于計算過程四舍五入導致最后結果相差0.01,會被扣分嗎?
回答:正式考試命題時,命題人會盡量避免這個問題,如果沒避開出現計算結果0.01的差距,不會被扣分。
8.2019年12月購進用于安全生產的設備不含稅金額30萬,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除按10%抵所得稅額外,這30萬可以當做費用一次性抵減2019年的利潤總額嗎?
回答:不能。我上課講過,500萬元以下設備一次性抵減的時間,與開始計提折舊的時間相同。2019年12月購置并使用的安全生產設備,應在次月(即2020年1月)一次性扣除,抵減2020年利潤總額。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轉載自東奧名師劉穎老師的微博,獲取更多內容請查看劉穎老師的新浪微博:@首都經貿大學劉穎,也可進入劉穎老師的課程,和名師一起備考哦>>
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為12月下旬,希望大家都能以積極的心態面對注會考試,最后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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