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學習: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知識點總結,你都會了嗎?




本文作者:東奧撰稿人卜卜木魚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部分重要掌握內容之一,小編帶各位考生一起回顧有哪些重要的考點,學完之后大家要好好掌握。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可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其一,到期日不固定或回收金額不確定的,不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例如,股票投資沒有到期日,回收金額也不確定,不能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如果以賺取差價為目的,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持有為了生產經營考慮,不管是重大影響還是控制,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不屬于上述兩項目的,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其中,如果債權投資的利率是浮動利率,仍可以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
其二,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投資。例如企業購買債券時,主觀還沒明確是否會持有至到期的話,不能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其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這里的有能力是指有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能力,預期不會因經營困難而提前出售債券的可能。
如果企業在到期前處置了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則會有相應的“懲戒”。即處置后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必須重分類為可供金融資產,且在本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在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有三種情況是會計準則特批的,即使提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也不會有“懲戒”。
第一,提前出售時與該投資到期日很接近,且市場利率變化對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即提不提前差別不大。
第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所有的初始本金。即剩余部分已經不重要。
第三,出售行為是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的,例如被投資企業破產清算。即出售行為是被動的,不是企業主觀行為。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和其他資產一樣分為三部分,取得時的初始計量,持有期間的后續計量,以及最終處置的會計處理。
(一)初始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計量為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計量,但不包括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資設有“成本”、“利息調整”以及“應計利息”三個明細科目。“成本”明細科目反映面值,借貸差額部分計入“利息調整”,作為折溢價的攤銷,而“應計利息”明細科目僅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中核算。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反映面值)
——利息調整 (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按公允價值支付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