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接下來考試學習注會會計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與合營安排的合營安排部分,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下文為大家解析其概念的相關內容,各位考生一起閱讀本文,復習打卡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與合營安排
第五節:合營安排
【知 識 點】
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一)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斷原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1.集體控制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
主體應當在確定是由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而不是某一參與方單獨控制該安排后,再判斷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是否共同控制該安排。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點撥】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點撥:
如果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方組合,職業經理人不知采納哪個組合的意見,無法決策,因此不構成共同控制。
3.爭議解決機制
相關約定條款的存在一般不會妨礙某項安排成為合營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關活動的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具備“一票通過權”或者潛在表決權等特殊權力,則需要仔細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權力的一方實質上具備控制權,不構成合營安排。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項安排的不同活動可能分別由不同的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主導
6.綜合評估多項相關協議
(三)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四)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點撥】。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點撥:
(1)共同經營:對資產享有權利,對負債承擔義務;
(2)合營企業:對凈資產享有權利。
1.單獨主體
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并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于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
2.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3.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
提示:
(1)在判斷該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時,通常首先分析單獨主體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不足以判斷時,將法律形式與合同安排結合進行分析,法律形式和合同安排結合起來仍不足以判斷時,進一步考慮其他事實和情況。在考慮“其他事實和情況時”,只有當該安排產生的負債的清償持續依賴于合營方的支持時,該安排才為共同經營。即強調參與方實質上是該安排持續經營所需現金流的唯一來源。
(2)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有時可能導致某一參與方控制該安排,從而使該安排不再是合營安排。
(3)由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變化,合營安排的分類可能發生變化,可能由合營企業轉變為共同經營,或者由共同經營轉變為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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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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