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投資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在完成注冊會計師會計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與合營安排的學習后,考生了解到聯營企業投資指的是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判斷是否有重大影響?閱讀下文,東奧與各位考生一起回顧一下!
【所屬章節】
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與合營安排
第一節:基本概念
【知 識 點】
聯營企業投資
聯營企業投資,是指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點撥】的股權投資。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企業通常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來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中派有代表;
(2)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
(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
(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存在上述一種或多種情形并不意味著投資方一定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企業需要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后作出恰當的判斷。
例如,企業不應僅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監事、增加或減少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等個別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
點撥:
重大影響的判斷關鍵是分析投資方是否有實質性的參與權而不是決定權
投資方直接或是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相反,如果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表決權,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能夠明確證明存在重大影響。
在評估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如發行的可轉債、認股權證)。
投資方向被投資單位派駐了董事,但存在明確的證據表明其不能實際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時,不應認定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例如,存在被投資單位控股股東等積極反對投資方欲對其施加影響的事實,可能表明投資方不能實質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
一般而言,在被投資單位的股權結構以及投資方的持股比例等未發生實質變化的情況下,投資方不應在不同的會計期間,就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作出不同的會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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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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