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通過什么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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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確實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耕地占用稅,則是借記相關資產的成本科目(如“在建工程”等),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這樣處理是因為耕地占用稅通常與特定的經濟活動或資產直接相關,所以直接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中。
耕地占用稅實行四級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具體為:
(一)基本農田——按照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適用稅額的50%。
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
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和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規定的農用地的屬于不征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屬于免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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