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類別分類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精選回答
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要求主要基于企業是否計劃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來收回其賬面價值。這一原則的核心在于評估企業對于特定資產或處置組的未來使用意圖,若企業主要意圖是通過出售這些資產或處置組來實現資金回收,而非繼續在其業務運營中加以使用,則這些資產或處置組應被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這一分類原則有助于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更準確地反映其資產和負債的實際情況,為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更加清晰、透明的財務信息。
以下是詳細的分類原則:
一、基本原則
企業若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以收回其賬面價值,則應當將該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這是持有待售類別劃分的基本原則。
二、具體條件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可立即出售:
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即企業已經就出售計劃作出充分準備,無需進一步調整或改造即可進行交易。
出售極可能發生:
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這要求企業已經完成了內部決策流程,并獲得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確保出售計劃的高可能性。
三、例外條款
在某些情況下,由于企業無法控制的原因(如買方設定條件、罕見情況等)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但企業仍然承諾出售且滿足其他條件時,可以允許延長一年期限。然而,對于關聯方交易,則不允許放松一年期限條件。
四、特定應用
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對于企業專為轉售而新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如果在取得日滿足“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規定條件,且短期內(通常為3個月)很可能滿足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條件,企業應當在取得日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如果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應當停止權益法核算;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權益性投資出售前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五、不適用情況
以下非流動資產不適用持有待售類別的規定,不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按相關會計準則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計量的生物資產。
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金融資產。
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六、總結
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原則體現了企業對其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來使用方式的明確判斷。通過嚴格的分類條件和例外條款,確保企業在財務報表中能夠準確反映其資產和負債的持有意圖和處置計劃。同時,對于特定應用和不適用情況的規定,也為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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