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減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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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減值概述:
金融工具減值的規定稱為預期信用損失法。該方法與過去規定的、根據實際已發生減值損失確認損失準備的方法有著根本性不同。在預期信用損失法下,減值準備的計提不以減值的實際發生為前提,而是以未來可能的違約事件造成的損失的期望值來計量當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確認的損失準備。
企業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1.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租賃應收款。
3.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第十六章第一節定義的合同資產。
4.部分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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