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金融工具怎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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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金融工具區分:
由于將某些可回售工具以及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列報為權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負債是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原則的一個例外,即不允許將該例外擴大到發行方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少數股東權益的分類。因此,子公司在個別財務報表中作為權益工具列報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特殊金融工具對于發行方而言不滿足權益工具的定義,對于投資方而言也不屬于權益工具投資,投資方不能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3)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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