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計算公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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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計算公式
1.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減: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減:增加)
2.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我國所得稅會計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計算公式為: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1.除《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明確規定可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其他綜合收益(如:綜【債】的公允價值的變動)
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會計政策變更或前期差錯更正)
資本公積(如:合并財務報表的評估增值)
所得稅費用(最常見;影響利潤總額或應納稅所得額)
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⑴商譽的初始確認
會計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
稅法規定:作為免稅合并的情況下,稅法不認可商譽的價值,商譽的計稅基礎=0。
相關結論: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作為免稅合并的情況下,商譽的計稅基礎=0,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死循環)
(2)企業合并以外的特殊情形(并不多見)
除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與投資相關的規定
第一部分:基本規定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
①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②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二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①準備長期持有: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投資企業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②擬近期出售: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為擬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1.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
2.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何時轉回,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要求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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