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財務報告附注編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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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財務報告附注編制的基本要求
中期財務報告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進行披露,而不應當僅僅披露本中期所發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中期財務報告附注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
1.中期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聲明。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3.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7.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8.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9.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10.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11.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13.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合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者控制關系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第5項和第10項有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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