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會計》高頻考點:銷售商品收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會計》高頻考點:銷售商品收入。本考點屬于《會計》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利潤第一節收入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是本章重點,2009年出過單選題,建議考生們著重掌握發出商品時不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和特殊銷售商品業務的確認和計量。
【內容導航】: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
1.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收入的處理
2.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3.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4.銷售退回的處理
5.特殊銷售商品業務的處理
【高頻考點】: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回購),則說明銷售不能成立,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業僅保留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如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時保留的物業管理權),不影響收入的確認。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2.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某些情況下,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
1.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收入的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生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1)現金折扣
銷售商品時采用總價法確認收入,即按不扣除現金折扣的金額確認收入。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計算現金折扣時是否考慮增值稅題目中會做出說明。
(2)商業折扣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3)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銷售退回的處理
(1)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若原發出商品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2)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5.特殊銷售商品業務的處理
收入確認與計量 | ||||
代銷商品 |
視同買 |
受托方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 |
委托方發出商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 | |
若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 |
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 |||
支付手續費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 |||
預收款銷售方式 |
發出商品時 | |||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
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 |||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
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 |
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并在期末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 | ||
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 |
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 |||
售后回購 |
屬于融資交易 |
不確認收入 | ||
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
按售價確認收入 | |||
售后租回 |
參見租賃準則 | |||
以舊換新銷售 |
按銷售的商品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 |
【提示】
(1)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按上述規定,會計與稅法對售后回購業務的處理相同,因此售后回購業務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2)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會計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稅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確認收入的原則處理,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3)對于能夠估計退貨率的銷售退回,會計上對于估計的退貨部分既不確認收入也不結轉成本,而是按照差額轉入預計負債中,稅法上應全額確認收入,也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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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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