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轉讓背書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以法律條文記憶為主,但需結合案例理解應用,如票據法中“無因性原則”的適用場景,需通過實際案例掌握抗辯權行使條件,避免機械記憶。以下是《經濟法》第九章考點精講,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票據法基礎知識
【知 識 點】
背書——轉讓背書
1.擬轉讓的票據是否屬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1)關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電子商業匯票的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事項的,匯票無法繼續進行背書轉讓。
②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2021年、2020年案例分析題)
(2)現金票據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3)期后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2.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背書日期(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4.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部分背書、分頭背書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部分背書)、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分頭背書),背書無效。
6.回頭背書
(1)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2)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2022年案例分析題)
7.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2)背書連續,應當同時滿足:
①第一背書人應當是在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
②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8.票據貼現
(1)票據貼現,是指遠期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的金額支付給持票人(融資功能)的一種票據行為。
(2)在我國,只有經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從事票據貼現,其他組織與個人從事票據貼現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轉讓背書行為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不適用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有關規定),但票據已經進一步轉讓的,持票人可以依法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2023年案例分析題)
(3)申請貼現的條件
①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機構,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
②申請貼現的人,必須是商業匯票的持票人;
③貼現人必須審查貼現申請人與前手之間交易關系的有關文件(如果金融機構明知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卻接受貼現申請并完成轉讓背書,人民法院通常認定轉讓背書無效,接受貼現的金融機構雖持有票據,但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背書是否有效(綜述) | |
情形 | 效力 |
附條件背書 | 背書有效,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
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 背書無效,但持票人補記后有效 |
部分背書、分頭背書 | 背書無效 |
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 背書有效 |
背書人未簽章 | 背書無效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背書有效,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向不具有貼現資質的組織或個人貼現 | 背書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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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背書——轉讓背書”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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