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種類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是考試中的核心章節,其重要性體現在高頻考點與分值占比上。據歷年試卷分析,本章分值約占11-15分,且常以主觀題形式出現。以下是本章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看看!
【所屬章節】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票據法基礎知識
【知 識 點】
票據的種類
1.票據的法定分類——根據結算流程、當事人身份不同分類
2.票據的學理分類1——根據出票人是否直接對票據付款分類
3.票據的學理分類2——根據票據記載的到期日不同分類
4.銀行匯票
(1)出票人VS申請人VS收款人
①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
②申請人為辦理資金結算,可以將一定款項交給銀行,申請其簽發銀行匯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請人所指定的、在交易關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額之債權的相對人,也可以是申請人自己,或者當申請人是單位時,以申請人經辦該項業務的工作人員作為收款人,進而由其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交易關系中的債權人。
(2)出票金額VS實際結算金額
①銀行簽發銀行匯票時,基于所收妥的金額填寫“出票金額”。
②銀行匯票申請人在取得匯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匯票的相對人根據實際應支付的款項,另行填寫“實際結算金額”,其數額不得超過出票金額。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③實際結算金額才是票據權利人有權請求支付的金額,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5.商業匯票
(1)商業匯票由銀行之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票人。
(2)只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6.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出票人即為付款人)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我國現行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本票限于銀行本票,即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3)現行法之下的本票均為見票即付。
7.支票
(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3)支票均為見票即付。
(4)空頭支票(2022年案例分析題)
現行法不允許支票所記載的付款人對支票進行承兌。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足夠支付支票金額,則付款人應當付款;如果不足,為空頭支票,付款人應當拒絕付款。
(5)授權補記事項(2022年案例分析題)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允許授權補記,且收款人名稱并非出票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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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票據的種類”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