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提存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提存。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合同的轉讓和解除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2年考過多選題,2014年考過單選題。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2.通知義務
3.提存的法律效力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
【高頻考點】: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通知義務(后合同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
【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相關鏈接】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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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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