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第三單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
(2)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3)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因下列情形而進行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
(1)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
(2)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3)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規定,能構成否認拒絕交易行為違法性的“正當理由”包括:
(1)交易相對人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等情況,可能會給交易安全造成較大風險的;
(2)交易相對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購買同種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出售商品的;
(3)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解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時,通常以間接方式變相進行。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下列沒有正當理由、以間接方式拒絕交易的行為同樣受到禁止:(1)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2)削減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數量;(3)拖延、中斷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4)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新的交易;(5)設置限制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繼續與其進行交易;(6)拒絕交易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條件使用其必需設施。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強制交易的“正當理由”包括:
(1)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的;
(2)為了維護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務水平的;
(3)能夠顯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
(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解釋】實踐中,強制交易還可表現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其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所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包括:
(1)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2)對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運輸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務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對商品的銷售地域、銷售對象、售后服務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除價格外的“其他交易條件”主要包括:
(1)實行不同的交易數量、品種、品質等級;
(2)實行不同的數量折扣等優惠條件;
(3)實行不同的付款條件、交付方式;
(4)實行不同的保修內容和期限、維修內容和時間、零配件供應、技術指導等售后服務條件。
【解釋】《反壟斷法》只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行為。在實踐中,就差別待遇可能出現的合理性抗辯理由主要包括:(1)回應競爭對手的競爭,如果采取差別待遇的賣方證明它向買方提供商品的價格是為了回應競爭對手在相關市場中的低價競爭,即可使行為獲得合法性;(2)成本抗辯,有時不同的買方獲得了不同的價格折扣,是因為賣方在不同的買方那里付出的生產、運輸以及銷售成本不同。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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