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網上和網下同時發行的機制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網上和網下同時發行的機制。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第一單元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網上和網下同時發行的機制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2.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少于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超過4億股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后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
其中,應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以下簡稱“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余部分。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于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5.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6.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于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后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這里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7.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下發行應和網上發行同時進行,參與申購的網下和網上投資者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投資者應自行選擇參與網下或者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
8.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數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9.首次公開發行時禁止配售的對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
(1)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4)上述前3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者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者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解釋】上述第(2)、(3)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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