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1.一般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履行
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解釋】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解釋】管理人對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決定履行合同后又決定解除合同。
2.特殊規定
(1)對于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
(2)對于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管理人不得違背合同約定任意解除合同;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2013年案例分析題)
(3)保險公司破產時,對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管理人無權予以解除,以保護投保人等當事人的權益。
(4)對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管理人無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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