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破產申請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務人申請破產
(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上訴
(1)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兩個裁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1999年單選題、2006年多選題)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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