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反傾銷措施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反傾銷措施。
【內容導航】:
1.反傾銷調查
2.反傾銷措施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反傾銷措施
1.反傾銷調查
(1)反傾銷調查的啟動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日內,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雖未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2)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3)反傾銷調查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②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③傾銷幅度低于2%的;
④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⑤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2.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①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②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解釋1】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解釋2】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2)價格承諾
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解釋1】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解釋2】商務部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3)反傾銷稅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①反傾銷稅原則上僅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以后進口的產品。
②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④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不超過5年,但經商務部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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