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
【內容導航】:
1.基本規定
2.質押合同的生效
3.質權的設立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外商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
1.基本規定
(1)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
(2)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4)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者再質押。
(5)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后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
2.質押合同的生效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質權的設立
股權質押合同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了出質登記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相關鏈接】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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