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內容導航】:
1.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3.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外商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2013年多選題)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合營企業的一種,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的合營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企業)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2005年多選題、2012年單選題)
(1)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2)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③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⑤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⑦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3)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③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④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1)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合作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可以連任。
④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長(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時,可以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員)召集。
⑤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⑥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3)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特別決議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一般決議,由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但是,合作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③合作企業的解散;
④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⑤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⑥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比較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
組織機構 |
董事會 |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 |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
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
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或者合作條件,由商務部規定 | |
損益分配 |
合營企業為股權式企業,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
合作企業(不論是否取得法人資格)為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 | |
董事會性質 |
最高權力機構 | ||
董事會人數 |
不得少于3人 | ||
會議頻率 |
每年至少召開1次 | ||
會議召開條件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
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
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 |
董事任期 |
4年 |
不超過3年 | |
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
增減注冊資本 |
√ |
√ |
修改章程 |
√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
變更組織形式 |
√ | ||
資產抵押 |
√ |
有限責任公司和合營企業的比較
有限責任公司 |
合營企業 | ||||
組織機構 |
股東會 |
√ |
× | ||
董事會 |
小公司可以不設 |
√ | |||
監事會 |
小公司可以不設 |
||||
董事會 |
性質 |
股東會的執行機構 |
最高權力機構 | ||
人數 |
3~13人 |
3人以上 | |||
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協商或者選舉 | |||
是否設副董事長 |
可以不設 |
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 |||
董事任期 |
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不得超過3年 |
4年 | |||
法定代表人 |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
只能是董事長 | |||
利潤分配 |
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
股權式企業,只能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 |||
特別決議事項 |
增減注冊資本 |
√ |
√ | ||
修改章程 |
√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
變更公司形式 |
√ |
||||
特別決議的通過方式 |
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 |||
股權的對外轉讓 |
轉讓條件 |
公司章程未約定的,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其他一致同意 | ||
是否需要審批 |
× |
√ | |||
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是否有優先權 |
√ |
√ |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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