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抗辯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抗辯。
【內容導航】:
1.對物抗辯
2.對人抗辯
3.票據抗辯的切斷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債務人基于“合法事由”對持票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
1.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
對物抗辯,是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解釋】出票行為因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例如,出票行為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出票日期)而無效,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本身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對抗你沒商量!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基于法律規定,某些特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因此,不論誰是持票人,該當事人均可基于其“并非票據債務人”而拒絕承擔票據責任。此類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下,本人(被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燮睋䝼卧斓谋粋卧烊,不承擔票據責任。
、芷睋蛔冊鞎r,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輰μ囟▊鶆杖说钠睋䴔嗬麜r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⑥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2.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仍受讓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該持票人。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3.票據抗辯的切斷制度
在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的情況下,如果其前手的權利已經獲得了抗辯切斷的保護,那么持票人的權利也受到抗辯切斷的保護。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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