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原因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原因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
【內容導航】:
1.如果出票行為的基礎關系不存在
2.如果背書行為的基礎關系不存在
3.票據權利的買賣
4.“真實交易關系”的例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票據原因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缺乏“真實的交易關系”,出票行為、背書行為的效力是否有效?
1.如果出票行為的基礎關系不存在,或者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出票行為“無效”。
2.如果背書行為的基礎關系不存在,或者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背書行為“無效”。
【解釋1】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系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解釋2】作為票據授受之原因的交易關系,并非必須發生在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貨款,乙公司欠丙公司100萬元的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簽發100萬元的轉賬支票。在本案中,應當認定該出票行為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
3.票據權利的買賣
(1)如果票據授受的原因是“票據權利買賣”,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將導致相應的票據行為“無效”。
(2)雖然未以真實交易關系作為原因關系的出票行為(或者背書行為)無效,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他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受讓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據權利。
4.“真實交易關系”的例外
(1)因稅收、繼承、贈與等“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只要持票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但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此時,并不要求當事人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持票人可以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貼現”,貼現是一種合法的“票據權利買賣”。
(3)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當事人,需要向銀行足額支付相應金額后,銀行才會簽發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票據上的“收款人”,則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填寫,銀行并不特別審查其申請原因。因此,申請人可以申請將自己填寫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將他人填寫為收款人。在這兩種情況下,作為出票人的銀行與收款人之間均不存在任何的“交易關系”。
這是因為,關于真實交易關系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我國的金融政策,避免當事人套取銀行資金。而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簽發方式,則不存在這個問題。當然,即便是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在其背書轉讓的過程中,仍然需要以真實的交易關系作為基礎。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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