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內容導航】: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2.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四單元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解釋】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特殊規定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破產申請受理前拖欠的職工工資屬于“職工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營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屬于“共益債務”。
(3)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2014年新增、2014年單選題)
(4)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6)對于2006年8月27日(《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之后的職工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于職工債權;對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職工債權,破產企業先用未設定擔保的財產清償,如果這些財產不足以清償,則職工債權優先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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