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別除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別除權。
【內容導航】:
1.別除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一單元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內容。
【知識點】:別除權
1.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如破產企業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2)別除權人如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企業的破產債權,因二人之間只有擔保關系,無基礎債務關系。
3.第三人以其機器設備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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