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保證人破產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保證人破產。
【內容導航】:
1.連帶保證
2.一般保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單元保證人的內容。
【知識點】:保證人破產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主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保證人申報債權進行追償;主債務未到期的,視為已到期,取消了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進行追償。
2.一般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一般保證人破產的,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3)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償(一般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喪失)。
(4)由于債權人尚未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申報債權時無法確定一般保證人應承擔補充保證責任的大小,但債權人可以就“全部債權”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先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便可根據主債務人的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一般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
如果債權人先從一般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從主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并按照一般保證人實際應承擔的補充保證責任,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規定的清償率,向債權人支付,余額由人民法院分給其他債權人。
(5)一般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數額(而非“實際分配數額”)確定。
【解釋】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喪失,但只承擔補充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被保證人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