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被保證人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被保證人。
【內容導航】:
1.連帶保證
2.一般保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單元保證人的內容。
【知識點】:被保證人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首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清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最遲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追償。
(2)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喪失,但期限利益并未喪失。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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