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股份回購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股份回購。
【內容導航】:
1.股份回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的內容。
【知識點】:股份回購
1.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可以回購的情形 |
回購程序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回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3)用于回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4)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
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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