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抽逃出資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抽逃出資。
【內容導航】:
1.抽逃出資的形態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股東的出資的內容。
【知識點】: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幫兇”的連帶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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