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租賃物的權屬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租賃物的權屬。
【內容導航】:
1.《合同法》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單元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租賃物的權屬
1.《合同法》的規定
(1)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2005年案例分析題)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2.司法解釋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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