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租賃物的交付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租賃物的交付。
【內容導航】:
1.《合同法》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單元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租賃物的交付
1.《合同法》的規定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2.司法解釋
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2)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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