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買賣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買賣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內容導航】:
1.交付的法律效力
2.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3.標的物的檢驗
4.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5.試用買賣合同
6.招標投標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單元買賣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買賣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guī)定。
4.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5.試用買賣合同
(1)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2)視為購買
①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②在試用期內,如買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應視為同意購買。
③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3)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
①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②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③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④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6.招標投標
(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
(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
(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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