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質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質權。
【內容導航】:
(一)質權的設立
(二)對質物的處分
(三)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擔保物權的內容。
【知識點】:質權
(一)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押:交付設立
動產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
2.權利質押:登記(交付)設立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應收賬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二)對質物的處分
1.“質權人”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進行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1)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2009年案例分析題)
(3)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1.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單選題)
2.質權人的行為“可能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3.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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