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有償出讓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有償出讓。
【內容導航】:
1.有償出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知識點】:有償出讓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2.出讓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3.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無償劃撥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