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內容導航】:
1.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無權處分的內容。
【知識點】: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承租人將租賃物以自己的名義賣給第三人),買賣合同的效力該如何界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該如何界定?
1.債權行為:合同有效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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