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代理權的濫用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代理權的濫用。
【內容導航】:
1.代理權的濫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解釋2】(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后生效。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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